关于财务报销单据抬头及银行账户户名变更的通知
各团队、部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农业农村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121号)及所综合管理处通知精神,目前我所税务登记中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户名已变更到位,现就有关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所对外开具的发票,涉及单位名称的,已统一变更为“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二、单位名称变更后,对外取得的财务报销单据抬头须更名为“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对于已经取得原抬头“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的报销单据,在2019年5月底之前,仍然可以正常进行报销。
三、我所银行账户户名已由原来的“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变更为“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即:
(1)变更前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账 号:4301010609001074647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孝陵卫支行
(2)变更后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账 号:4301010609001074647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孝陵卫支行
各团队、部门在与外单位(个人)开展经济业务时,请提供上述变更后银行账户信息。
四、为保证对外经济业务不受影响,请各团队、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及时将我所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户名变更情况通知相关业务单位。
附件:关于单位名称和银行账户户名变更的通知
计划与财务处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