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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农机化所章程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章程

(试行)

农机化〔2022〕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立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是公益类事业单位,研究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经费来源是中央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条 研究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机械化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农业机械化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国农业科学院工作部署,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研究所办所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以农业机械化应用基础及应用类研究为主,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为重点,打造国家农业机械化工程领域新理论、新思想、新装备和新技术的创新中心、国家农业机械化高层次科研人才和中高级技术骨干的培养培训中心、国内外农业机械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心,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研究所宗旨是开展农业机械化研究,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装备与智库支撑。以“科学规范,勤奋严谨,团结协作,务实高效”为工作准则,以“求真求是,创新创业”为所训。

第六条 研究所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农业机械化科学理论与政策研究;

(二)农业机械技术与装备研发;

(三)农业机械化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研究;

(四)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

(五)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推广鉴定、产品认证及公共服务;

(六)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转化与试验示范;

(七)农业农村及园区规划与工程设计。

第七条 研究所的业务范围:开展农业机械化科学理论与政策研究,参与制修订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与战略规划;开展农业机械技术基础、应用基础和高新技术研发;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开展农业机械化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研究,修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担国家和省部级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参与推广鉴定、产品认证等公共服务;承担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转化与试验示范;承担农业园区规划及工程设计;承担博士后、硕博士研究生培养及农业机械化人才培训;编辑出版《中国农机化学报》《中国农业机械化年鉴》《农业开发与装备》和《智能化农业装备学报(中英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开展科技兴农、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等。

第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为准。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修改;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说明的方式修改。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共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研究所基层党组织在所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所党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并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负责干部人才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工会、共青团、女工委、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属于所党委决策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前,所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所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所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所党委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所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中共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所纪委”)负责纪检工作,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协助所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严格按照规定保障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党组织活动的必要条件;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合理配置党务干部,加大专兼职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建理论研究,总结党建特点规律,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十五条 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压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向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研究所党委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主持研究所全面工作,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研究所进行外事活动。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凡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研究所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所务会议、所党委会会议、所纪委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所务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级建制部门及所办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成。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

(二)讨论研究所的规划、计划;

(三)讨论研究所的重要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总结、部署研究所的重要工作,通报阶段性全所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九条 所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组成,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审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规划、方案;

(四)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五)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和所党委会议决议、决定;

(六)讨论研究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决定召开所党员大会,并审议提议事项,研究制定执行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选举党委书记和副书记,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批准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七)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审批发展党员工作,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评议,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外事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它应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所纪委会议由纪委全体委员组成,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所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所纪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纪检组织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意见和决议;

(二)讨论通过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分析干部职工廉政状况,研究发挥纪委监督责任措施;

(四)讨论决定或撤消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建议;

(五)讨论研究需要经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人员列席,由所长或所长委托的其他所领导召集。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审议通过研究所各类管理制度、办法等;

(三)讨论处理研究所内科研与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问题;

(四)研究部署研究所的科研、人才、财务、国际合作等重要工作;

(五)所属各部门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需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披露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学术带头人等信息。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是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按照公开披露信息的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设立所学术委员会,是对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所级有关领导、科研业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学术代表,以及所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委员人数为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所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不得少于1名。每届委员任期五年,换届时应保留不少于30%的上届委员进入新一届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全所科技发展规划,对全国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提出建议;

(二)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论证,研究所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与验收,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讨论全所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评审研究所科技成果奖,对外推荐科技成果奖;

(四)组织国内外及所内的学术交流活动,联络并组织全国农机化科技创新大协作;

(五)负责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六)讨论所长委托的其它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所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学科领域专题论证及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 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表决议案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研究所专门领导小组,以及若干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一)所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考核聘任与人才推荐工作委员会、人才招聘工作委员会,讨论决策相关人才工作。

(二)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研究生学位评定、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事项。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干部职工依法参与全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工会委员会同步换届,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在研究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按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15%至25%,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一)听取所长工作报告,审议研究所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主席团成员应考虑所领导、工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科研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

(三)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前,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研究所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所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所为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分工合作的若干内设机构,包括科研部门、管理服务部门、所办企业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研究所实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组织实施内设机构的调整、变更和取消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所属各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部门副职按照分工或受部门负责人委托协助工作。部门未配备正职或正职出差期间可由一位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所属各科技创新工程院、所级科研团队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科研部门由若干科研中心组成,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科研中心领导由所党委任免;依据研究方向设立若干科技创新工程院、所级科研团队,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团队首席科学家由研究所聘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部门(团队)研究方向,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开展科技创新,产出重大科技成果,扩大学术影响力;

(二)结合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引领作用,引进和培育农业领域高层次人才;

(三)开展成果的示范推广和转移转化,提升成果质量和运用效益,推进技术服务和科学传播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科技强国建设;

(四)履行研究所担负的其他科技创新职责。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服务部门设立若干处室,处室领导由所党委任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院所两级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起草制定符合研究所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等;

(二)按处室分工,组织完成所内行政、人事、基建、党务、科技、教育、财务、后勤、成果转化、外事交流、纪检、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等管理服务和指导监督工作;

(三)统筹协调所内资源,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履行其他研究所应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 根据研究所需要,依法依规开办所属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承接相关业务,由管理服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工作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设置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女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院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积极开展前瞻性、关键农机化重大科技攻关、农机化科学理论与政策研究、农业装备新技术与新产品的技术转化、农机化技术的集成示范及新型农民的技术培训、以及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创新,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学科布局。

第四十四条 构建完善农机化学科领域与重点方向的两级学科体系,强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组织建议、承担和高质量完成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立以研究所为统筹、部门(团队)为单元,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正原则,构建以增加知识价值、促进科技创新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农机化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制度,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国家、省部级等科技奖项。

第四十六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政府部门等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第四十七条 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支撑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第四十八条 加强研究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提升研究所在农业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组织开展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科学普及、知识产权管理、转化合作平台建设、试验基地运行、所企协会管理、乡村振兴与服务“三农”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研究所组织实施的成果转化方式具体包括: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方式。

第五十条 科技合作采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形式,成果转化处负责科技合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税务减免申请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与产学研用推等单位合作,建立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和转移转化平台,开展科技成果孵化与产业化,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着力打造具有内生动力的成果转化平台,提高研究所科技成果应用范围和行业影响力,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五十二条 建立以成果转化成效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对做出转化成就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促进创新、创造、创业一体化布局、一体化支持、一体化考评,实现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三条 加强所办企业经营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合理配置科技、产业、人才资源。强化所办企业成果转化平台功能建设,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孵化研究所科技成果的力度,支撑研究所成果转化和现代院所发展。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建设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需求、具有竞争力的干部人才队伍。

第五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依据中国农业科学院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制订所内用人制度。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制定聘用解聘、考核奖惩、退休返聘等具体政策。

第五十六条 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实行干部任期制、聘期制,结合制度要求和研究所实际开展干部培训、晋升、交流、挂职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成长的环境。依据国家和江苏省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业绩贡献、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实施与研究所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奖励支持、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政策。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依法依规开展财务经济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特点,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吸引与培养人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适应科研发展和组织管理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积极筹措和规范使用资金,改善科研条件,保障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九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建立规范、公开、科学、约束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其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坚持“保障基本支出、确保基本运行、支持重点项目、量入为出”的支出预算原则。加强预算执行过程有效监控和资金效益分析,按照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十条 加强研究,系统谋划研究所条件建设布局,统筹中央、地方、自筹等多种投资渠道,保障条件平台建设落地实施,发挥效益。

第六十一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与信息化管理,确保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技创新及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第六十二条 实行“统一监管,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其安全完整,促进其共享共用。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税务评估稽查,加强财务资产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设置内部审计岗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简称是农机化所。英文名称:Nanjing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英文缩写:NIAM;网址:www.niam.com.cn;研究所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外柳营100号。

第六十五条 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等重大事项,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审核。修订后的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告知性备案,并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重新发布章程,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研究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研究所所务会议,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农业农村部南京农机化所办公室印发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