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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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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各部门、各团队:

     为做好我所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详见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详见附件2)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详见附件3)要求,现将2019年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纳税年度内,职工将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详见附件5)(一式两份)直接提交给计财处,联系人:黄旭,联系电话:84346215

  2、纳税年度内,职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向我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为提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的效率,确保职工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同时为更好完成后续的个人汇算清缴工作,建议使用税务机关远程办税端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目前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已正式上线,请职工尽快下载并先行完成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个人所得税”APP二维码、“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详见附件6、7。

  3、如职工不愿意将相关扣除信息在纳税年度内通过以上方式提交至我所实施扣除,或者在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我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采用此方式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提交给我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

三、我所计财处将于每月5日通过税务机关办税系统中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提取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按规范实施扣除。职工每月5日之后提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在次月实施扣除。

四、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如需咨询或有疑问的,请及时联系计财处,联系人:黄旭、唐耘,联系电话:84346215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6、“个人所得税”APP二维码

      7、“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8、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60

 

 

                                       计财处

                                  2018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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