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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科研副产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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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副产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农科办财〔2020〕153号)要求及关于落实科研“放管服”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副产品,是指我所利用除横向经费以外的财政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或示范推广活动等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产出的具有经济或使用价值的有形产品,主要包括科研试验或示范推广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初级农产品和其他剩余动植物产品;新产品研制、加工技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食品、保健品、肥料、饲料和农机具)等。

第三条 我所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我所科研副产品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各项管理举措。我所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试验基地(简称白马基地)产生的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成果转化处;其他试验场地和科研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管理处。

第四条 直接产生科研副产品的团队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科研团队应做好科研副产品收获、保藏和处置以及实物台账登记管理等工作,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团队应对本团队科研副产品的产生和处置进行台账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科研副产品名称、产生时间、数量、存放地点、保管(经办)责任人、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数量、净收益、处置接受单位等。

第六条 每年年末计划与财务处负责将各团队当年登记的科研副产品台账进行汇总,形成年度科研副产品台账备查登记簿。科研副产品台账备查登记簿至少保存5年

第七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形式主要包括出售、抵扣、报损、无害化销毁、产品品鉴等。

第八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要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农机具质量安全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未获得市场准入或有毒有害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进入流通渠道。

第九条 一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1000元及以下科研副产品,可由相关科研团队自行处置,科研团队须形成书面处置情况说明,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团队首席签字后,报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一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1000元以上科研副产品,由科研团队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副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方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方案应包括科研副产品名称、处置数量、处置形式、定价依据、预计处置收益、拟接受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通过租赁试验地,或委托服务等形式进行科研试验活动,如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其形成的科研副产品的归属的,或直接用于抵扣租金或劳务费等支出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单项或批量科研副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签订销售合同。对单项或批量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且耐储存的科研副产品,应先对其处置方案在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科研团队取得的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所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处置科研副产品取得的净收益,可参照横向经费管理,由科研团队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公用支出,以及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与财务处、科技管理处、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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