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耕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旋耕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旋耕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是:Rolling Cultivation Equipment Division of China National Agricultu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RCED。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市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促进信息交流。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农业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挂靠单位为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住所设在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1.受协会的委托,对旋耕机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与旋耕机械行业发展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的意见和需要完善的建议;
2.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3.组织召开行业大会,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协助企业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4.代表旋耕机械行业,本着“为农民着想,对农民负责,让农民满意”的精神,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向用户推荐行业的名牌产品;向国家推荐行业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
5.协助政府组织编制、修订有关旋耕机械行业的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6.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组织研究旋耕机械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农机行业节能产品和鼓励发展的产品,为企业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7. 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旋耕机械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8.编写旋耕机械行业的年度统计资料,办好《中国旋耕机械专业通讯》,收集整理有关旋耕机械行业的资料;
9.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向上级和各级政府反映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维护公平竞争机制;
10.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与会费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凡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旋耕机械制造企业、研究设计单位、事业单位、经销服务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2.拥护本分会工作条例;
3.自愿申请加入;
4.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由分会秘书处审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履行注册手续,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4.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分会联系。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具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分会的决议;
2.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确定的工作事
项;
4.向分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交纳,一般在年底开行业大会时交纳次年的会费)。
6.对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和工作的会员单位,可视为自动退会,并上报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3.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单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
5.审议理事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人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则由新任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人接任。
第十五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应当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指定的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为行业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分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4.检查、监督、审核分会秘书处年度工作及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能是:
1.按照分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2.执行分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中的相关任务及临时布置的工作。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会长布置的工作。
4.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督促会员缴纳会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及管理。
5.分会的一切经费自行解决,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定期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在分会的一个会员单位。挂靠单位由分会会长提名,报协会核准,并由协会与该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挂靠单位对分会秘书处业务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提供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工作条件及配备热心行业工作的工作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享受挂靠单位同级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机构中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会因故解散或完成宗旨注销,须由其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协会审查同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会终止前,财产处理按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2014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分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