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是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缩写为“JSA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农业工程及相关学科从事科研、教育、设计、制造、运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江苏省广大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求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为促进学科繁荣和发展,加强农业工程技术普及和推广,推动农业工程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学术交流和重点课题的探讨及科学考察活动;

(三)宣传普及农业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工程技术,组织技术培训;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农业工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五)面向本会会员,按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荐人才;

(六)开展农业工程学科的继续教育,兴办民间教育事业,举办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活动

(七)编辑出版农业工程学术文集及科普读物等内部刊物,举办农业工程专业性的展览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讲座;

(八)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农业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外技术考察、培训,向国外选派研修生以及组织参观展览等活动;

(九)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农业工程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农业工程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在本学科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长期从事本学科或者有关学科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优秀大学生、在读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农业工程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可申请本会协助举办学术讲座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规模应与本会工作需要相适应,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二)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五)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科技事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本学科有一定的学术威望,原则上任期内在岗;

(三)原则上应具有大学、研究机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担任涉农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职务,或是行业龙头企业部门业务负责人;

(四)能够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会员开展学术或科普等相关活动;

(五)能够积极为学会事业服务,按要求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增补或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提前1个月向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履行民主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届中调整事项,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3/4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十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调整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理事会建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风道德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退职年龄为 70 周岁,新任的须任满一届,连任的超过 68 周岁不再提名,秘书长任职年龄从严掌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  会调整负责人,应由理事会提议,向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选举结果经省科协审批后按要求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章程中明确。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法定代表人。

三十九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四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在本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会一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每届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监事会主席,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监督本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省科协批准。

第四十九条  支撑单位应对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会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办事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须冠以本会的全称,不得单独冠以“江苏”、“全省”、“省”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会承担。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提前1个月向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准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按程序规范实施。

第五十七条  会理事会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人员组成,明确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并从严审查把关,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称谓应与本会作出区分。

领导干部兼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九条  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条  未经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有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成立党的组织,在本会理事会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省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建立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考评机制,建立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代表)机构可按本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及奖惩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九条  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款项下达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七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827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